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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纸化通关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2-12-17 17:00:23点击次数:3128次字号:T|T
无纸化
     为进一步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海关总署决定在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天津关区试点范围:

  ()机场海关:空运进出口货物;

  ()新港海关:海运进出口货物;

  ()开发区海关:海运进出口货物;

  ()东疆保税区海关:海运进出口货物;

  二、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三、试点企业范围: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A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

  四、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六、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但不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或者A类企业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七、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境货物通关单”)的,电子E账册(除去三星系)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九、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十、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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