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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3月开始,日本海关将要求发送AFR(Advance Filing Rules)舱单 。如同美国的AMS,欧洲的ENS,加拿大的ACI,在未收到日本海关的同意出运的回执前,货物将不能上船。
2012年3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一项“关税法”修正案,明确了出港前预申报制度。预申报制度对于计划进入日本港口的船舶上装载的集装箱货物,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原则上必须在船舶离开境外装船港24小时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日本海关预先申报集装箱货物的舱单资料。据悉,操作测试于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2月28日实施。海运集装箱货物舱单资料,须通过日本进出口港湾关联情报处理中心株式会社管理和运营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预申报。如果日本海关认定货物具有高度风险,将通知船运相关方建议放弃装船。如果该舱单资料不正确,将要求船运相关方进一步传输资料或更正资料。
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